网站首页

相关链接:

校园文化 校园地图 校园采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 (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6   访问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在新时期的执政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政治领导、共同决策、保证监督、凝聚力量的责任。把握办院方向,教育管理干部,反映师生心声,协调各方工作;掌握政策原则,实施科学决策,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决策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保证事业发展,监督党的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凝聚党内力量,凝聚党政力量,凝聚群众力量,凝聚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院党委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基本功能开展党的工作,引导和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维护学院的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学校党委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工作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保密和青年等委员。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党委委员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党委直接任命。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应有1人为专职党务干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增补,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学院党委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若干个党的基层支部。学院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形式需要变更时,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学院党委设立党校,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长。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条 党委书记负责学院党委的全面日常工作,对学院党委会负责,通过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或院务会议共同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人员在聘任、出国、晋升、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事宜时,负责对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的组织考核,对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的不合格者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支持院长和教授委员会依法、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公正地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保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负责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学院党委首先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表率;成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表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践行我校“尊重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爱教师的表率。要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工作程序,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
2.加强党支部建设。学院党委要始终把搞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议题,作为“党要管党”的重要载体,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所部署工作的执行及落实,使党支部能“融入中心、维护核心、凝聚人心、管好自身”,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教职员工、本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要保障党员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
3.负责党员的教育。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内思想政治教育计划。采取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按照学校党委提出的《东北师范大学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加强党性教育;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带头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党员的管理。学院党委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认真检查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及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对不能很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党员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切实承担起“党管人才”的责任,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青年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严格履行青年大学生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学院党委负责本学院党校的组织领导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7.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留用的党费并在每年度末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及支出情况。
8.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负责抓好学院政工队伍的建设,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各项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负责搞好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四条 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1.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学院党委的重要职责。要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负责统一协调,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2.要以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教育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和“分层次、有重点、多形式、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围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主题展开,坚持“两代师表”一起抓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模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按照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要求,以培养学生“向上的精神、学习的兴趣、创造的激情和社会责任感”为主题展开。鼓励创新思想教育工作的各种积极探索。
3.关心群众是党的重要工作任务。学院党委要及时了解师生员工(含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解决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正当要求和困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十五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承担起领导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职责。要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协助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抓好本单位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要关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要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他们通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学院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稳定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安全、防火、保密等教育,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注并及时处理好师生员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议事制度。凡属党内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在集体讨论问题时,都要平等和充分地发表各自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或变相抵制,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学院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通报学院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党员的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党内思想交流或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学院党委会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学习(含一次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学科进展、基础教育发展动态以及历史、哲学等知识,以提高党委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都要分工联系,要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五章 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各学院实行重大事项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与行政领导班子和教授委员会共同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书记为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学院党委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并定期或随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要主动与院长和教授委员会主任互相通报、及时沟通,形成共识。
第二十六条 除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外,学院党委要建立与教授委员会的工作通报制度。工作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关注的工作重心、教师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对领导班子工作或对教授委员会决策的反映等。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加强工作配合,增强党委保证监督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院工作全局,把握工作主动性,并及时向教授委员会或行政班子提出工作建议,本着“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促进发展、执政为民”的基本原则,不断开创学院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附校党委,机关党委和学校党委直属的党组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