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院
助课教师遴选办法与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本科教学水平,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师校发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担任助课教师的专任教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和相关教材内容。
(三)热心本科教学,今后有担任专业课程主讲教师的潜力和意愿。
第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聘请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课程助课工作,协助主讲教师加强课程学习指导。
第四条 助课教师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任教师拟申请担任助课教师时,应填写助课教师申请表,在规定期间内交给学院教务秘书,最后由课程主讲教师审核认定。
(二)优秀研究生拟申请担任助课教师时,需由主讲教师提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助课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 必须全程参与课程教学,协助主讲教师开展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听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习题课、专题讨论课、试卷参考答案、监考、阅卷等教学任务。
(二)收集和整理教学资料,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建立试题库。
(三) 在各项教学活动中,注意听取和征询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以便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四) 积极参与和承担有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的改革与研究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素养。
(五)认真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与课程有关的其它教学任务。
第六条 在担任助课教师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教务委员会讨论,由学院撤消其助课教师资格,并自撤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无故不听课,缺课三次以上;
(二) 辅导答疑缺岗三次以上;
(三) 出现教学事故;
(四) 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各环节敷衍塞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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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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