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促进的重要手段,为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抓好教风、学风以及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考试的规定,总结我院近年来进行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秘书全面负责,对考试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出题、监考、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考试命题在系(所)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系(所)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任课教师采用统一的命题纸命题,系(所)主任审定、批准。
第四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目类型丰富,试题内容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并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五条 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应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命题,可以由任课教师、系(所)主任命题,或者从题库和卷库中抽取。命题教师同时命出份量难度相同的A、B两套题。
第六条 考试内容自学内容应占5%左右,实际应用部分应占20%左右。
第七条 各科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个别课程考试成绩需要进行折算的,也要在100分的基础上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八条 教务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本本院各门课程的A、B两份考核试题,由主管教学院长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考。并由教务秘书直接送印刷服务中心印制。
第九条 试卷的样式必须按学院统一要求排版。
第十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教务秘书清点(含重修生的试卷)、装袋并根据考试安排表填写袋面、贴密封条。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由教务秘书负责。
接触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含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院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由教务秘书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科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主讲教育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随下一年级的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四条 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试室指定座号就坐应考。凡不按照要求带备有效证件者,不准进入试室应考,并按旷考论处。
第五章 考试的形式及记分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采用试题(卷)库命题、教研室命题、校外命题等方式进行考核,某些课程也可根据课程特点辅以其它命题方式进行考核。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考查科目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采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考查科目可在考试周前一周的教学时间里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原则上按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评定总评成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总评成绩构成的,需在学期开始前,由任课教师或者部门负责人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实施。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定需要更改的,任课教师须提供试卷和平时成绩记录,经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四天内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标准评分,通过集体评卷、复查等多种形式努力控制评分误差。并做好试题及试卷分析工作。评卷后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分布情况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九条 评卷记分后的试卷以及相关考核材料,由学院办公室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4年。
第六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老师调度,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无故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入场,并取消考试资格。开考后30分钟,方能退场。未经允许不得带任何工具书、参考书、笔记本等其它东西进入考场。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互相抄袭、传递纸条。违者以作弊论,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考生要按规定时间交卷,不得拖延。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附近喧哗。
监考教师应严守职责,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离监考岗位。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巡视,不得看书看报或互相闲谈。考试结束后,要对试卷进行整理和清点,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出现误考、缺考等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座。每一试室一般安排30人左右(或采用不同年级、不同课程交叉编排座位),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按号入坐,否则,监考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试室。要求平均每30学生有2个监考老师。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日期和试室由学院办公室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在命题纸上注明。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或在试卷上注明情况,该生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科教学指导小组组成流动监考,主管教学院长对考场纪律负全面责任。
第七章 考试质量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考试质量,学院对每学期所有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期末考试质量分析登记表》,交教务秘书汇总保存。
第八章 重修
第二十六条 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有关重修的事宜参照《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考试原则上随下一年级的考试同时进行,各系(部)要注意根据各门课程的重修生人数,加印试卷。
第九章 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成绩报告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涂改者的签名,以示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由学院办公室在本院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向学生正式公布。在这之前,任何个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研室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三十一条 每个学生有义务关心自己的成绩,在本系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二周后,学生凭本人的学号和密码登陆化学学院网站查询成绩。网址:http://202.198.136.165/。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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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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